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曲文军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文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506号原告:曲文军,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战伟,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5号太平洋中心2号写字楼四层。负责人:徐达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曲文军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文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曲文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