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辉超申请蒋小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辉超,蒋小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44号申请人林辉超,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企业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蒋小钢,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巴县。申请人林辉超为与被申请人蒋小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蒋小钢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案外人熊启蓉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小钢价值3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