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鲍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486号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商贸物流园2号商业楼1号大厅。法定代表人周某,系总经理。被告:鲍某,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史丹利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荀孟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