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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钟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刑初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宁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邵阳县驶往回龙镇方向,行驶至丰田乡上丰村路段时,撞倒行人肖某,造成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肖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部软组织挫裂伤,枕骨骨折,颅脑损伤,系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钟某定罪处罚。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钟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邵阳县驶往回龙镇方向,行驶至丰田乡上丰村路段时,撞倒行人肖某,造成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肖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部软组织挫裂伤,枕骨骨折,颅脑损伤,系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新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钟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新宁县司法局经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钟某适用社区矫正。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证人王兰兰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法庭出示了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钟某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对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没有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新宁县司法局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钟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被告人钟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新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或者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时军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人民陪审员  肖才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