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64号原告:朱某,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王某,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取为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黄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