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丁奥运与丁巧玉、丁闯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奥运,丁巧玉,丁闯,濉溪县南坪镇黄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591号原告:丁奥运,男,2008年9月6日出生,学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程三友,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西亮,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巧玉,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下落不明。被告:丁闯,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南坪镇黄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黄沟村。法定代表人:邹建好,该村委会主任。原告丁奥运与被告丁巧玉、丁闯、濉溪县南坪镇黄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丁奥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奥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奥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40元,由原告丁奥运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德人民陪审员 仲媛媛人民陪审员 何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高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