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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辖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唐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唐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辖终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阴元晓,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涛,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圣龙,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合同纠纷,无管辖约定;其股东是济南德天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点为济南市平阴县,所以本案应由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唐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唐涛主张,其于2013年5月27日与上诉人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且房屋已交付,但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因而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营业执照上载明其住所地在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驻地,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泰安德天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