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敬好与张国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好,张国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126号原告:陈敬好,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孝,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珍,男,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陈敬好诉张国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陈敬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敬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计798元,由原告陈敬好负担。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