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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泽光与张忠利徐庆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光,张忠利,徐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杨泽光,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张忠利,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东港市交警大队辅警,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徐庆和,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东港市交警大队职工,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杨泽光与被执行人张忠利、徐庆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4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9357.60元、案件受理费188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庆和因另案其工资收入已全部执行,现本院除了已执行被执行人张忠利银行存款18200元外,暂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高明兹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