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聂牡英、刘四英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牡英,刘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4号申请执行人:聂牡英,女,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刘四英,女,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聂牡英申请执行刘四英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四英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