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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黄德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黄德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8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负责人:黄红,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汉柳,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日榕,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德果,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与被告黄德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