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丰安与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安,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王丰安,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神州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赵天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丰安与被执行人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丰安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84执20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