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金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94号被执行人:郑金凤,女,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郑金凤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成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