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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峰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兴凤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兴凤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563号原告:沈峰。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兴凤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经营者:黄兴标。原告沈峰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兴凤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沈峰负担。审 判 长  孙 烨审 判 员  钱宏兴人民陪审员  任玮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