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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7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趣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趣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7293号原告:四川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任李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趣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戴灵,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钍睿,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趣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四川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四川微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徐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