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韩莎莎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莎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韩莎莎,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龙,江苏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118号新都汇广场1—1幢612室。负责人:张传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九,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韩莎莎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莎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