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XX诉刘XX、范XX、刘XX买卖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刘XX,范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民初1628号原告黄XX委托代理人崔政文,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XX被告范XX被告刘XX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刘XX、范XX、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双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崔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范XX、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诉称,三被告于2015年4月份前在其处多次购买塑料袋,欠款合计13840.00元。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此款,三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给付欠款13840.00元。被告刘XX诉讼阶段未答辩。被告范XX诉讼阶段未答辩。被告刘XX诉讼阶段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一)出示手机微信截屏图片和通话记录,证明截止到2015年9月6日三被告欠货款13840.00元。被告刘XX诉讼阶段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范XX诉讼阶段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刘XX诉讼阶段未发表质证意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刘XX、范XX、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该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XX诉讼阶段未提供证据。被告范XX诉讼阶段未提供证据。被告刘XX诉讼阶段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三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塑料袋,截止到2015年4月份共欠塑料袋款13840.00元。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三被告拒不给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刘XX、范XX、刘XX欠原告黄XX塑料袋款,应该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XX、范XX、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XX欠款13840.00元。二、被告刘XX、范XX、刘XX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被告刘XX、范XX、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