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钟巧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钟巧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56号,机构代码:15841006-9。负责人:熊民,行长。被执行人:钟巧萱,女,1990年7月28日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钟巧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巧萱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支付本金87265.23元,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5年7月22日,利息10072.76元,滞纳金5146.67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诉讼费用2350元,执行费1950元,但被执行人钟巧萱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巧萱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6784.6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二、如被执行人钟巧萱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