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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巍与芮光明、王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巍,芮光明,王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刘巍,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芮光明,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系债务人芮呈(已死亡)之父。被执行人:王英梅,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债务人芮呈(已死亡)之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巍与被执行人芮光明、王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芮光明、王英梅继承芮呈遗产——浐灞新城·金裕花园(芮呈生前按揭购买)房屋一套变现,在清付相应款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款项为31771.28元。现查明,芮呈再无其他遗产,申请执行人刘巍遂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