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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艾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刑初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8时2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红色无牌照国威牌两轮摩托车,行至依兰县达连河镇西南村村部道口时,被依兰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被告人艾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等;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佳木斯泰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艾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守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梓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