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1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秀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秀平,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秀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秀平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秀平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峻审 判 员 尹刚人民陪审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