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马某、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马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79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马某。被告马某某。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刘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马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