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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马某、马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马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79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马某。被告马某某。被告保险公司。负责人刘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马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