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克萍、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克萍,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民终60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克萍,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彭波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胡克萍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雷山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4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克萍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克萍作为一审原告,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4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胡克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共计60元,由上诉人胡克萍负担。审判长 刘 琴审判员 杨再幸审判员 田 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海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