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赵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保3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深柳大道224号。负责人:柳武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斌,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赵军,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乡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赵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赵军在银行的存款11000元。申请人愿以本行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军在银行的存款11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13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道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