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5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泽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泽华,田兴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民督20号申请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镇远县舞阳镇西门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9160102339。法定代表人:秦江永,系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洪钢,系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子林,系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泽华,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被申请人:田兴芝,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住镇远县。申请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申请人王泽华、田兴芝偿还的三笔贷款均未到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申请费175元,返还申请人镇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邓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莹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