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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怀峰、史冬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怀峰,史冬梅,尹小军,刘卫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293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57X,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博,男,生于1989年9月2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榆阳农商行红山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怀峰,男,生于1968年11月2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史冬梅,女,生于1969年2月11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被告高怀峰之妻。被告尹小军,男,生于1972年8月1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刘卫兴,男,生于1969年4月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怀峰、史冬梅、尹小军、刘卫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怀峰、史冬梅、尹小军、刘卫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判员  何子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梦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