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辖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戴勇与周学均、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学均,戴勇,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均,男,1955年9月3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勇,男,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审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法定代表人:张进荣。上诉人周学均因与被上诉人戴勇、原审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学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移送至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周学均虽然于2016年4月25日向戴勇出具了工资结算单,但戴勇作为周学均聘请的工程现场负责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导致工期延误,建设方向工程总包方罚款30万元,总包方要求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该罚款,事实上该罚款将由周学均承担;且因为戴勇在施工管理中的指挥失误,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周学均赔偿了100万元,所以双方就相互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重大争议,一审裁定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是错误的。同时,周学均的户籍所在地在昆山,本案应当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戴勇一审中出示了2016年4月25日的工资结算单,要求周学均等根据该结算单支付工资欠款及利息,并未提出其他请求,戴勇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一审被告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周学均,原审法院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