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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丁某甲罗某某与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罗某某,丁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603号原告:丁某甲,女,汉族,2002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罗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之母。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丁某乙,男,汉族,1992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罗某某与被告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在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书后,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弃诉处理。审判员  杨恒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