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执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彩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105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彩梅,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杨彩梅罚金纠纷即(2016)苏1311执4105号案中,依法查询了杨彩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暂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对杨彩梅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作出(2016)苏1311执4105号执行决定书,将杨彩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