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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宜城市立盛棉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别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宜城市立盛棉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别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400号原告: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振兴大道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8182224M。法定代表人:李承屏,金博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运波,金博公司财务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升,金博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城市立盛棉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立盛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宜城市开发区宋玉三路。诉讼代表人:彭元功,立盛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新华,宜城市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金博公司诉被告立盛公司管理人别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金博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宗清审 判 员  何成华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红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