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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金芝与周长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芝,周长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2406号原告:陈金芝,女,1970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周长领,男,1972年2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原告陈金芝与被告周长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长领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3日被告已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时在借条中写明还款期限为1年,经多次催要无果,因此,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求。被告周长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长领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陈金芝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陈金芝现金贰万元(20000元);借款人:周长领;2015、5、13;借款期限一年”。原告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陈金芝持有的周长领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陈金芝与周长领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有效,因此,原告陈金芝要求被告周长领偿还借款20000元,应予支持。被告周长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提供证据材料,应视为自动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长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金芝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长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制作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盛洋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