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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付建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522号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周筱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露妮、金立钢,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付建敏,女,1961年9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建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