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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袁某1与袁某2、袁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1,袁某2,袁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594号原告:袁某1,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铭,宁都县同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2,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袁某3,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原告袁某1诉被告袁某2、袁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袁某1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1撤回起诉。2.案件受理费25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袁某1承担。审 判 长  冯春龙人民陪审员  XX生人民陪审员  胡冬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