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义、姜博、郑祺与被申请执行人綦延湖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义,綦延湖,郑祺,姜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郑义,男,1960年6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綦延湖,男,1938年4月8日生。申请执行人郑祺,女,1994年8月2日生。被执行人姜博,男,1980年11月14日生。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博银行存款41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