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史华军与孟翔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华军,孟翔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史华军,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执行人:孟翔贺,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史华军与孟翔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孟翔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史华军申请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书 记 员 仉红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