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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史华军与孟翔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华军,孟翔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史华军,男,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执行人:孟翔贺,男,198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史华军与孟翔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孟翔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史华军申请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书 记 员  仉红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