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桂朝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2刑初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桂朝,绰号“张来喜”,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人张桂朝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6]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桂朝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桂朝及其辩护人胡裕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敲诈勒索罪1、2008年2月9日,来安县半塔镇兴隆村村民被害人杨某1父亲去世,被告人张桂朝以不交土葬罚款便开车堵门威胁杨某1,并向其敲诈1000元。2、2008年10月,来安县半塔镇兴隆村张郢组村民被害人汤某1母亲去世,被告人张桂朝自称王某1殡葬管理员,以开车堵门的方式威胁汤某1缴纳土葬罚款费用,若不交钱就把其母亲尸体拉到车上带去火化,不给其出殡,从而敲诈汤某12000元。2009年3月15日,被害人汤某1父亲去世,张桂朝用同样方式敲诈汤某11000元。3、2014年6月11日,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村民被害人付某1妻子曾某去世,被告人张桂朝在付某1家中做丧葬服务,除收取的3300元钱服务费用外,还向付某1索要2000元的土葬罚款费用及500元的火化用车费用,被害人付某1因听闻张桂朝恶名,惧怕张桂朝闹事,阻挠出殡,为了能让其妻子顺利土葬,花钱买安,于是便给了张桂朝2500元。4、2015年初,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村民被害人李某1父亲去世,被告人张桂朝以民政部门有规定土葬必须要缴纳罚款,不交钱就找政府强行火化,威胁李某1,敲诈其1500元。5、2015年2月,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村民被害人张某1母亲去世,被告人张桂朝让叶某驾驶一辆白色中巴车开到张某1家中门口堵住其出殡的道路,向其索要1200元的火化用车费用。期间,张某1家请来帮忙的付某2上前交涉,被叶某殴打,后被告人张桂朝赶到现场,采取恐吓的方式敲诈张某11200元。6、2015年12月11日,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村民被害人陈某1父亲去世,被告人张桂朝向被害人陈某1家索要不火化费用,并以不给钱就向政府举报,强行拉去火化,并用车堵门不让出殡相威胁,从而敲诈被害人陈某1600元。二、强迫交易罪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桂朝获知来安县半塔镇白云村有家办丧事没有找他做丧葬服务,便带洪某等人驾车到白云村附近,将为该家做殡葬服务的被害人汤某2、潘某围住,而后被告人张桂朝等人对被害人汤某2、潘某实施殴打,以阻止被害人汤某2、潘某到兴隆村一带从事丧葬业务,导致汤某2受伤。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汤某2的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桂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的方式强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并导致一人受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桂朝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2、3起事实记不清了;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其认为其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其不构成罪。被告人张桂朝的辩护人认为:1、敲诈勒索罪: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桂朝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第1、2起事实,已过五年的追诉时效,不应受到刑事追诉;对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事实,因被告人供述记不清,公诉机关虽提供了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词证据予以证明,但因被害人与证人之间系亲属关系,没有形成证据链,无法排除被告人没有作案的可能,应不予认定;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桂朝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主观上没有强迫交易的意思,客观上未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审理查明:敲诈勒索的事实1、2014年6月11日,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村民被害人付某1妻子曾某去世,被告人张桂朝在付某1家中做丧葬服务,除收取的3300元钱服务费用外,还向付某1索要2000元的土葬罚款费用及500元的火化用车费用,被害人付某1害怕张桂朝闹事,阻挠出殡,为了能让其妻子顺利土葬,花钱买个安,于是便给了张桂朝2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付某1的陈述,证实其妻子曾某2015年6月11日去世。因其妻子去世的时候很年轻,娘家人要求我们土葬。其就按照当地风俗找王集街上的“张某3乐队”来“吹喇叭”,因为张某3自己对外宣传自己是半塔镇王某1的殡葬管理员,整个王某1的殡葬业都是他承包的。在王某1如果要土葬的话必须经过张某3的同意,张某3收取一定的费用后,才允许人去土葬。他来“吹喇叭”的殡葬服务收了3300元钱,另外还问其要了2000块钱土葬钱和火化灵车的费用500元钱,加在一起一共给了他5800元钱。张某3在王某1这里已经名声远播,他自称是王集的殡葬管理员,如果要土葬就必须给他一定的费用,不这样的话,他就会用各种方法阻挠人出殡,来闹事。其不愿意给这个钱,但因其妻子刚去世,想早点让其妻子入土为安,就把钱给了他,意思就是不想他来闹事。(2)证人付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1日,付某1妻子曾某去世,除了出“吹喇叭”的费用外,张桂朝找付某1还要2000元土葬罚款费用及500元灵车费用。张桂朝自己规定,如果不火化要土葬的话,就必须交给他一笔土葬罚款。他要用这笔钱去走关系,找领导打点。付某1不愿意给这个钱,因为害怕张桂朝开车来闹事,怕他阻挠出殡。张某3这个人简直就是其这里的恶霸,如果不愿意给这个钱的话,这个张某3肯定会来闹事的,所以没办法才给他这个钱。(3)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付某1妻子曾某是2014年6月11日去世的,6月13出殡的。张某3对外宣称整个王集的殡葬业是他承包的,但凡家里有人去世都必须找张某3“吹喇叭”,不然张某3就会带人过来闹事。只要哪家有人去世了,为图个心安,就直接找他来“吹喇叭”了。因为他“吹喇叭”的价格比别人高的多,王某1这边的人并不想找他来“吹喇叭”。付某1家办丧事的最后一天的时候,张某3多问付某1要2000块钱土葬罚款和500块钱的火化灵车费用。付某1家不愿意给这2500块钱,人死了家人本来就很难过,他还过来敲诈,但怕张某3闹事,阻挠人土葬。为了买个平安,给张某32500块钱,让他不要闹事。钱就其大舅头付某1让其交给张某3的,一共是5800元钱,3300的“吹喇叭”钱和2000的土葬罚款和500块火化灵车费用。他收过钱之后就走了,什么票据都没有,这是典型的敲诈勒索。(4)证人付某3的证言,证实曾某是2014年大概6月份的时候去世的,找其的叔伯弟兄付某2帮忙的,付某2一开始是安排大余郢的王某2过来吹喇叭的,但是其儿子付某1回来后,认为如果找王某2的话,张某3肯定会过来闹事。为了息事宁人,就直接找了张某3来“吹喇叭”。一开始说好“吹喇叭”费用3300元钱,但是曾某下葬之后,张某3一共要了5800元钱走。张某3说有2500元钱是土葬的费用和火化的用车费用。张某3说就是开车带着尸体到街上去跑一圈,让别人以为去火化了,其实是绕一圈再回来,把尸体拉去土葬。张某3对付某1家说,给2500元钱他就不追究土葬的事情,如果不给的话,他就会向政府举报,让政府强行火化尸体,还要罚款。(5)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就知道其所在生产队付某1老婆去世的时候被张某3敲诈了2000元。2、2015年初,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村民被害人李某1父亲去世,被告人张桂朝以民政部门有规定土葬必须要缴纳罚款,不交罚款就找政府将遗体强行火化为名,威胁李某1,敲诈其15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其住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杨草坝组15号,其父亲是去年农历12月18日去世的,当时找张某3“吹喇叭”的。张某3跟其说“如果要土葬不火化的话,你们必须交一笔费用,如果不交钱,我就找政府下来强行火化,因为你们家既然找我吹喇叭的话,我给你们便宜点,你们就交1500块钱就行了”。当时除了给喇叭钱,还多给了张某31500块钱的土葬费用。其不愿意给张某31500元钱,因为怕他闹事,才把钱给他的。2015年6月其母亲去世的时候,其找的是大余郢的王某2过来吹喇叭的,张某3知道后,在其母亲去世的当天,农历5月17日,跑到其母亲的灵堂,跟其说“整个王集是我承包的,家里有人去世必须我来吹喇叭,别人不能吹,不找我吹的话,你母亲就必须去火化。”并扬言要阻挠出殡。其只好把王某2给辞退了,让张某3来“吹喇叭”。后张某3又问其要500元土葬费用。其要求张某3给出具民政局的发票。张某3看其要发票,就没要这个钱了。(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叫李金田,2014年的时候去世的,其母亲叫杨兰勋,2015年6月的时候去世的。其父亲去世是土葬,灵堂摆在其家的,当时请的“吹喇叭”的是来安县半塔镇王某1开“张某3乐队”的张某3。因为王某1这边人都清楚,家里要是有人去世的话,想要土葬就要找这个张某3,他能帮忙搞定土葬的事。找到张某3的时候,张某3跟其家说,如果想要其父亲平安下葬,必须要交一笔费用,不然他会跟政府部门举报,到时候不仅会把其父亲尸体拉出来强行火葬,还要罚款。当时其父亲去世,全家都很悲伤,害怕他真的去举报,除了“吹喇叭”的钱又给了他一笔钱。具体给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其虽然是老大,但是平时不管事,都是其兄弟李某1、李某4他们负责的。其家不愿意给张某3土葬的钱,因为害怕如果不给张某3钱,他会去举报,而且周围也有人因为不给他钱,被他堵门。没有办法,才给张某3这个钱的。其母亲去世的时候就不想找张某3“吹喇叭”,就找来安县半塔镇大余郢村的王某2来“吹喇叭”的。当时灵堂也在其家,张某3得知后,跑到其家里来,跟其家说:“王集的殡葬都是我承包的,家里有人去世必须找我吹喇叭,如果不找我吹的话,你母亲就不能土葬必须火化。”而且扬言阻挠出殡。其听到后很生气,就不管这个事了,但是后来其母亲的丧事是由张某3来“吹喇叭”。(3)被告人张桂朝的供述,证实来安县王某1杨草坝组有一家具体其不记得姓什么的,只记得这家老头、老太太都是2015年去世的。2015年年初的时候,这家人找其吹喇叭的。当时其带着叶某、其父亲张某4、其哥哥张桂军一起去的。出殡的前一天晚上,家主子找其谈土葬的事情,其跟家主子说:“土葬的话,你们交一下火化的车费钱。如果不交的话,我就找政府下来让你们强行拉去火化。”家主子问:“多少钱。”其跟家主子说:“1500块钱。”后来结束的时候,除了吹喇叭的钱之外,家主子还给了其1500块钱。过了几个月,这家人的另一个老人去世了,也找其吹的喇叭,出殡前一天其又问这家家主子要500块钱的火化用车的钱,这家家主子跟其说:“要钱可以,你把民政局发票给我。”其没有办法提供发票,后来这个钱就没要了。3、2015年2月,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村民被害人张某1母亲去世,被告人张桂朝让叶某驾驶一辆白色中巴车开到张某1家中门口堵住出殡的道路,索要1200元的火化及灵车使用费用。期间,张某1家中请来帮忙的付某2上前交涉,被叶某殴打。后被告人张桂朝赶到现场,采取恐吓的方式敲诈张某112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其母亲是2015年年初,农历的2014年腊月初六去世,喊的大余郢的王某2乐队来“吹喇叭”的。腊月初七,一个30多岁的男青年突然到其家来,说其叫张某3,并让其把已经请来“吹喇叭”的王某2乐队辞了,并说如果其家不将遗体火化就要给2000块钱的费用。其没有同意。张某3走后,其一家人还有付某2和李某3在一起商量,给张某3一点钱买个安稳,于是商定给张某31200块钱。第二天早上,其从家门口出去的时候,看见一辆白色的大客车横停在其家门口西边的路上,堵住了其家出殡的道路。付某2看到后,上前去交涉,让对方把车子开走,大客车驾驶员从车里下来打了付某2两拳。之后,张某3来了,李某3从其弟弟张某2那里拿了1200块钱给他,张某3就把车开走了。这个钱是不火化的费用,要想不火化就得给张某3这个钱。张某3说王集的丧葬都是他承包的,其家不愿意给这个钱,但不给的话连出殡都出不了。(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母亲去世的当天晚上,六、七点钟的样子,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对方称自己是张某3,并称王某1的殡葬这一块是他承包的,要想不火化就得给他2000块钱,要么就把其请的“吹喇叭”的辞掉,让他来“吹喇叭”其没有同意。第三天早上七点钟,来其家帮忙的一个人,具体是哪个其忘记了,跑到灵堂里告诉其付某2和张某3打起来了。其就跑出家门口去看,看到付某2双手抱头站在其家屋子西边的大路上,付某2旁边停着一辆灵车,堵着大路。是张某3的车堵在其母亲出殡的路上,其母亲出不了殡。没有办法,其找来李某3,让他和张某3进行调解,最后其家通过李某3给了张某31200块钱,张某3才把车子给移走了,其母亲才顺利的土葬。这个钱的意思就是能让其母亲顺利土葬,要不给这1200元钱,张某3他们的车子还会堵着其家的大门不让其母亲出殡。张某3收了钱以后,就能让其家顺利土葬。(3)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岳母是2014年农历腊月初六去世的。当天下午三点去世的,按当地的规矩,老人去世要喊“吹喇叭”的人要女儿家人雇。在其岳母去世的当天下午,其就找大余郢村的“王某2乐队”,让他们负责葬礼上的“吹喇叭”,当时灵堂摆在其大舅头张某1家。其岳母去世的第二天晚上七点钟左右,张某3到其大舅头张某1家找到其,要求其辞掉已经请来“吹喇叭”的人,如果不辞就得给2000块钱灵车使用费,将其岳母拉去火化。其没有同意。腊月初八早上六点多钟,出殡当天,过来帮忙的付某2就带着张某1去“招魂”,其陪着他们一起去的。从家里出门,其就看到一辆中巴车横着停在张某1家门西旁的路边,堵住了出殡的道路。付某2上前去交涉,车上驾驶员从车上下来就朝付某2脸上打了两拳。付某2想还手,被其和几个亲戚拉住了。这个时候,张某3就来了。张某3要求给他2000块钱,他把车子挪走。经过李某3协调,给了张某31200块钱。张某3拿了钱,什么都没说就把车子开走了。张某3要这2000块钱的意思是王集这片的殡葬是他承包的,土葬还是火化是他说了算。如果其家不交这个钱,就不能土葬,就得去火化。(4)证人付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母亲去世的当天,其过去帮忙。当天晚上,其听张某1说张某3要来闹事,说这片的殡葬是他承包的,让他们把王某2辞退,用他“吹喇叭”,如果不用,就必须给他2000块钱。其说不要理他。第三天早上六点其去帮忙,带着张家的孝子去行“招魂”礼,出门时发现张某3的车子停在张家西边的大路上面。上午8点多钟,张家准备带着张某2母亲出殡,发现张某3的车开到张某1家的大门口,出殡的队伍没有办法出门。因其是来帮忙料理事情的,就过去看看。其走到车子旁边,要求驾驶员把车子挪开,驾驶员不答应,遂发生口角。驾驶员把车门打开下来朝其左脸太阳穴打了两拳,其准备还手的时候,被家主亲戚抱住。这时候,张某3带着两个小年轻来了。其没有理他,就到旁边打电话报警,半塔派出所出警的。后来其听说,跟其一起帮张家料理事情的李某3和张某3调解,张家给了张某31200块钱,张某3才叫人把车开走的。(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2母亲是2015年年初去世的,张某3来要过钱,双方在张某1家门口还闹了起来。后来是其出来协调,张家给了张某31200元钱,这个事情才结束的。之前我们这里有个先例,张某3到丧主家里来要丧主火化尸体,如果不火化要土葬的话,就得给张某3钱,如果不给他钱,他就用车子堵门,不让丧主家出殡。张某3用车来堵在张某1的大门口的路上,还跟付某2打起来了。张某1为了图个安稳,早点把老人入土,也只有给他钱。张某3驾驶员把车子停在张某1家门口,肯定是张某3讲的,车子是张某3的,他的目的就是要钱。(6)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的一天早上天没亮的时候,张桂朝给其打了一个电话,问其有没有时间帮他开趟车。其说有。后其到张桂朝的店里,张桂朝让其把车开到双龙大队部往南的一户人家去拉尸体,然后其就开车去了。其把车停在那户人家附近的路上,有一个人跑到其车子驾驶室的位置,打开车门,把其从车子上拽下来打其。其打电话给张桂朝,张桂朝到了以后,和那户人家谈。当时其把车停在路中间,那户人家没办法出殡,也许是因为王集街上有关于张桂朝向土葬的丧葬户要钱的传闻,让这家人认为其是去堵路要钱的。(7)被告人张桂朝的供述,证实2015年年初的时候,具体时间其记不清楚了。在王某1东港子组有一家老人去世,当时这家帮忙的是付某2,其喊他大爷,这家人喊的是大余郢的“王某2”来“吹喇叭”的。老人去世的第二天晚上,半塔的一个叫“杨老八”的联系其让其去两挂车,费用是1200元钱。第二天早上,其先让叶某开其店里的殡葬专用车先过去的。过了一会,叶某打电话其说他被付某2打了,让其赶快过来。其过去之后,看到付某2和丧户家里的人在追着叶某打。其上去拉着付某2让他不要打叶某。付某2停手,并问其叶某为什么把车子堵在门口不让人出殡。其说:是有人让其来拉遗体的。这个时候,丧户家的孝子就把其拉走了,把1200块钱塞到其口袋里,跟其说:这个车费给其的车费,然后其就走了。这个钱是其店里殡葬专用车和“江宁全顺”两挂车子的钱,但是丧户家没有用其车子。4、2015年12月11日,来安县半塔镇王集村村民被害人陈某1父亲去世,被告人张桂朝向被害人陈某1家索要不火化费用,并以不给钱就向政府举报,将陈某1父亲强行拉去火化,并用车堵门不让出殡相威胁,从而敲诈被害人陈某16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去年12月份的时候,其父亲去世,灵堂就摆在其家里。其父亲去世的第二天上午,张某3到其家来,开口就找其家的帮忙郑某,告诉其家如果不火化就要给他给1200元钱费用,并说如果不个钱,他就会向政府举报,把其父亲拉去强行火化,而且还要罚款。一开始的时候,是其大哥陈某2跟张某3谈的,陈某2没有谈好,其就上去跟张某3谈。听到张某3说的话,其心里就害怕了,本来家里有老人去世,为了尽孝,希望给老人一个全尸,他却让人来强行火化,而且他的车子还横停在其家门口,让其家出不了殡。其一家人都害怕张某3闹事,所以最后谈好给他600元钱。其家如果不给这个钱,张某3向政府举报,其父亲就要被强行火化还要罚款,张某3也会用车子堵在出殡的路上,不给其家出殡。(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1日,其老丈人陈红某去世了,灵堂设在其小舅头陈某1家。其找的是半塔镇大余郢村王某2来吹喇叭的。第二天,张某3开一辆白色的车子,到其小舅头家。因为其知道,张某3经常到丧户家去敲诈丧户的钱,其上去跟他交涉,问他来干什么的。张某3说干什么事情都得讲规矩,整个王集的殡葬都是他承包的,你们家老人要是不想火化,想要土葬的话,就必须给他钱。其问他要多少钱?张某3说至少要给他1000元钱车费钱。其觉得太多了,叫旁边一个跟张某3认识的人,让他少收点,张某3后来说要600元钱。其大舅头陈某2就递了600元钱现金给张某3,然后他就走了。这纯属就是敲诈勒索,这个车费钱指的是去火化的时候使用他的车子的车费,其家选的土葬,没有用他的车子,但是张某3还是要求必须给他这个车费。那天如果不给他钱,他肯定要闹,堵门不给其老丈人出殡,因为这种事情已经发生很多次了,其家人害怕发生这个事情,图个平安,就给了他600元钱。(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十一月初一的时候其父亲去世的,在其弟弟陈某1家办的后事,其妹妹请了一个叫王某2的人到家里来“吹喇叭”。初二快到中午的时候,兴隆王集的张某3开车来到其弟弟家说他接到群众举报其父亲要土葬的事情,要求把其父亲送去火化。当时其听到张某3要把其父亲送去火化的事情,其不同意。张某3跟其说不火化也行,但是至少要给他1000元钱。其嫌高了,就没谈好。后来是其妹婿许某找到一个张某3的熟人从当中协调,最后定的是600元钱。其在其弟弟家门口给了张某3600元钱,这样其父亲才顺利土葬的。(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去年12月份的时候,我们生产队的陈洪江去世,灵堂摆在陈洪江二儿子陈某1家里,其过去帮忙。开丧的当天晚上,张某3过来问陈某4要钱,他把车子横停在陈家门口。张某3过来要求陈某4火化尸体,陈某4不同意。张某3要求他们交1200元的罚款,这样就可以去土葬了。最后双方商量给了张某3600元钱,然后准许土葬的。陈某4一开始是不愿意给这笔钱的,但是他们如果不给张某3钱,张某3就要举报他们,让政府下来强行将尸体火化,还把车子堵在他们出殡的路上不给出殡,最后没有办法,陈某4里图个安,才把这个钱给张某3的。(5)被告人张桂朝的供述,证实2015年年底的时候,在半塔王某1郑岗组,一家人做丧事。老人去世的第二天,其开车到这户人家中丧户家明天去不去火化。丧户家说不火化,要土葬,能不能给其一点钱就算了。其说不管你们火化还是土葬都得用其的车子,王集的殡葬服务站是其承包的,只能用其家的车子。丧户家说给其300元钱车费,可不可以。其说不可以,其车费都是600元钱,要是不给的话其就跟民政局汇报。丧户家听到这个话之后就给了其600块钱。这家丧户没有使用其车辆。公诉机关还提供了被害人付某1、李某1、张某1、陈某1及证人付某2、裴某、付某3、李某2、张某2、杨某2、付某2、李某3、叶某、许某、陈某2、郑某的辨认笔录,上述人员均辨认出实施敲诈勒索的人就是张桂朝。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张桂朝到案后退还了其敲诈勒索被害人付某1、李某1、张某1、陈某1的损失,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桂朝提供了被害人付某1、李某1、张某1、陈某1的谅解书予以证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桂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的方式强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桂朝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桂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桂朝退还了其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桂朝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起敲诈勒索的事实,已过追诉时效,应不予认定。经查,该两起事实发生的时间与之后被告人张桂朝敲诈勒索他人的事实所发生的时间间隔均超过五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桂朝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其追诉时效应当为五年,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2起敲诈勒索的事实已过追诉时效,应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人张桂朝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桂朝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的问题。强迫交易罪所侵犯的是市场交易原则和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公诉机关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桂朝因两被害人在其称的其承包殡葬服务的区域内进行殡葬服务,而纠集数人殴打两被害人。但案发时,两被害人的服务行为已经结束,被告人纠集他人殴打两被害人的行为,系事后对两被害人的报复行为,应属于寻衅滋事行为。被告人对两被害人实施殴打,只造成了被害人汤某2一人轻微伤,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其行为亦未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桂朝犯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桂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魁审 判 员 王 红人民陪审员 陈安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娟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