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钟大鸿与郑东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大鸿,郑东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386号原告钟大鸿,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郑东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雪豹,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太鸿诉被告郑东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太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太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太鸿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