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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钟大鸿与郑东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大鸿,郑东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386号原告钟大鸿,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郑东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雪豹,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太鸿诉被告郑东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太鸿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太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太鸿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