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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寇某某,男。孙某某与寇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请求执行本院(2016)陕0124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损失费2800元,诉讼费40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并缴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11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周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柳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