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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757号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产业基地谷苑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姜天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小坚,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盛尧,男,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惜字公庄608房。法定代表人黄梦熊。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小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35055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47011元。事实理由:被告为原告的加盟商家,双方之间签订了《“平实美学”品牌加盟合同》,依据合同,被告的加盟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加盟原告品牌期间,至2016年5月2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35055元,另合同第12条第1款第3项规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30日,被告需按照不能付款部分货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被告在欠款函签字盖章并写明此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直至2017年1月,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双方间的加盟合同已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原告虽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但被告一直拒付。被告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平实美学”品牌专卖合同》《欠款函》、打款明细及发货明细均与原件相符,主要证明涉案合同签订及履行经过,予以采信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平实美学”品牌专卖合同》,其中约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为原告的产品在四翁铺子销售平台进行销售,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1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交纳4万元定货保证金,保证金可在最后一笔货款到位时无息退还或抵最后一笔货款。另被告还需向原告缴纳加盟保证金1万元,合同期满后,被告如无违约行为,原告则全额退还给被告(不计息)。被告必须在每次发货前以转账的形式将货款的40%作为定金支付给原告,发货后五个工作日一次性向原告付清每批发货的尾款,若未按时回款,被告须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逾期付款超过30日,被告需按不能付款部分货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供货。2016年5月23日,双方对账后共同签章确认:载明至此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235055元,扣除被告在原告缴纳的5万元保证金,实际欠款185055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此后,被告未再提货,也未还款,原告遂诉诸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全部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欠付的货款及应给付的违约金,因依约保证金应在双方终止买卖交易时抵扣货款或原告予以退回,而双方对账亦确认扣除5万元保证金后被告欠付的货款仅185055元,该合意有效,则被告应给付的货款总额为185055元;相应违约金亦应以此为基数按约定的20%计付,则应为37011元。故对原告诉请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5055元、违约金37011元,合计222066元;二、驳回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31元,由原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1元,被告湖南云在舌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周晓敏书 记 员  赵 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