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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林树南、潘燕等与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南,潘燕,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371号原告:林树南,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潘燕,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育、黄雪征,分别系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被告: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李广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南、潘燕诉被告广州市宏诚企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树南、潘燕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南、潘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1元,由原告林树南、潘燕共同负担。审 判 员 周建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思敏书 记 员 谢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