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普堂与天津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月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普堂,天津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月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808号原告:张普堂,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立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71070Q。法定代表人:万福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佳,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月杰,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普堂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月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普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普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张普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