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保吉与原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保吉,原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682号申请人魏保吉,男性,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原秋生,男性,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魏保吉与原秋生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81执恢682号民间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