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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保吉与原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保吉,原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682号申请人魏保吉,男性,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原秋生,男性,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魏保吉与原秋生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81执恢682号民间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