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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伟星与丁胜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星,丁胜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313号原告:张伟星,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被告:丁胜堂,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县人,住长兴县。原告张伟星诉被告丁胜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伟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胜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星以已与被告丁胜堂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丁胜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星撤回对被告丁胜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张伟星承担。审判长  柯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