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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殿平与何能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殿平,何能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256号原告:唐殿平,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能军,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84398386A,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中路12号青年苑商办综合楼幢301、337室。负责人:朱文林,该公司经理。原告唐殿平与被告何能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唐殿平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殿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夏和洋书 记 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