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与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634号申请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E4769299-0。负责人刘明,系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周莹、王蕾,系该事务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建新街45号。法定代表人伊永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诉被申请人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600000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刘明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37号(建筑面积1045平方米)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银行账户存款11600000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明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37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 航代理审判员 苍 磊人民陪审员 巴信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