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述标与邵学东、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标,邵学东,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59号原告:陈述标,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邵学东,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张静,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述标诉被告邵学东、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陈述标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