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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述标与邵学东、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标,邵学东,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59号原告:陈述标,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邵学东,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张静,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述标诉被告邵学东、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陈述标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徐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秀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