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与山东道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山东道顿生物科技有限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33号原告:高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道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委托代理人:张旗。原告高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道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勤昱审判员 付平平审判员 范靖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