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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被告潘显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潘显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208号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金河东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6970549N。主要负责人:黄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沣,男,生于1986年1月8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潘显国,男,生于1968年9月3日,汉族,住什邡市。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与被告潘显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德阳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什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