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江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江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32-12号。负责人宁如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国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黎海波,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桥,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与江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以(2017)桂0621执76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桥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77×××11账户的存款限额224583.83元。现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桥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思县支行77×××11账户存款224583.8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吴世耿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向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