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长岭县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岭县某某某乡太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72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岭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执行人:长岭县某某某乡太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6)4-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和被执行人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9日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6)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长岭县某某某乡太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腰坨子乡太阳村未利用地3833.00㎡建太阳村村部(不符合腰坨子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长岭县某某某乡太阳村村民委员会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执罚(2016)4-26号行政处罚决定,即: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3833.00㎡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3833.00元。因被执行人长岭县某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其他义务。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长国土资催字(2016)4-2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3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长岭县某某某乡太阳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长岭县某某某乡太阳村村民委员会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申请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资执罚(2016)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织听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罚事项不具体、明确,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故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其作出的长国土资执罚(2016)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维利审 判 员 刘国军人民陪审员 王鸿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丽佳 百度搜索“”